51項自貿區法規將做調整 港航多領域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
2016-07-20 11:43 來源:經濟參考報
記者19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日前發文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18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4件國務院文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4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依照文件,此次調整旨在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此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在四個自貿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
記者梳理發現,按照《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調整主要包括兩大方面內容:一是在自貿試驗區內調整相關法律法規,確認外商投資備案制;二是調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部分內容,確認四大自貿試驗區內涉及鋼鐵、旅游、文化等領域的開放內容。
《目錄》顯示,《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規定了若干需要審批或者核準的內容,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之外,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準。
在四個自貿試驗區內,上述規定調整為“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
此外,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規定的一些限制條件,《目錄》也進行了調整。
部分調整顯示,在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范圍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從事國際海上船舶運輸業務,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基于對等原則逐步放開船級準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鋼鐵行業原則上不允許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對外商的資質要求,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鋼鐵生產企業,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相關管理辦法。
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白明表示,從《目錄》內容來看,很多開放的內容并不陌生,與此前公布的四個自貿試驗區適用的“負面清單”中開放的領域一致,這次主要是按照法定程序,以國家文件背書的形式進一步確認,為進一步開放掃清了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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