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
2016-08-09 10:47 來源:中國交通新聞網
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分為總則、評審員、評價機構、評價與等級證明頒發、監督管理和附則,共6章86條,對原考評員實施辦法、考評機構實施辦法和考評發證程序等內容統一進行了規范。《辦法》實施后,企業應如何實施標準化建設評價?對評價機構、評審員有什么新要求?等級證書由誰頒發?主管機關應在哪些方面加強監督管理?為了幫助交通運輸企業、評價機構、評審員、主管機關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更好地理解并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本報邀請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巡視員黃勇對《辦法》進行深入解讀。
2012年起,交通運輸部在全行業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一是明確了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路徑和內容;二是有效提升了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水平,豐富了安全監管手段,推動了精細化、清單化監管;三是提升了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能力。然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也面臨著一些新形勢和新問題,為此,交通運輸部對原《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了新《辦法》。
突出依法推進 企業自主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及其評價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交通運輸部堅持依法推進的總體思路,按照“政策引導、依法推進、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明確企業是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評價工作由企業依法自主申報,自主選擇經過相應備案的評價機構,不再明確要求限期強制評價,評價機構也可自愿選擇是否接受企業建設評價申請。
交通運輸部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按年度對各地及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抽查,并對有關情況進行全國通報,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實施評價機構和評審員 告知性備案管理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要求,《辦法》取消了評價機構和評審員實質性審核和認定環節,將評價機構前置備案和評審員名錄管理調整為評價機構和評審員告知性備案,備案單位和人員符合相關條件,提供有關證明資料,經社會公示無異議的,可直接進入名錄,從事相關工作。
按照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原則,對評價機構和評審員實施準入承諾和信用管理,對違法違紀、弄虛作假或不誠實守信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法律法規和承諾予以處罰和信息公開。同時,還取消了由主管機關審核頒發企業達標證書,按照“誰考評、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由考評機構評價機構全過程自主實施考評、發證,并對考評過程和結論承擔相關責任。
多管齊下 推動評價工作取得更好實效
一是針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對企業取得證書后的實際運行缺乏跟蹤監管,《辦法》要求企業在取得證明后有效期內按年度開展自評,由評價機構進行核查,給出核查結果,并進行跟蹤服務和監督。
二是加強過程監督,確保公平公正。主管機關采用抽查、信用評價、投訴舉報受理、違規處理和公示公告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同時,管理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管理維護單位,對評價機構、評審員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抽查。
三是強化政策引導和結果應用,鼓勵企業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辦法》明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或被撤銷等級證明的企業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予以重點監管,要將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和評價結果作為差異化監管重點的依據,納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范圍。特別強調要將客運、危險貨物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及年度核查情況作為企業經營資質年審和運力更新、新增審批、招投標的安全條件重要參考依據。
此外,為了強化服務,減輕企業負擔,《辦法》明確,已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已取得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證明的航運企業可不再申請標準化建設評價,視同滿足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級水平。同時,規定已經取得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明的企業,連續3個年度核查評為優秀的,可直接換發評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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