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和船舶污染被列為治理重點——《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
2018-12-12 17:12 來源:生態環境部
日前,經國務院同意,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行動計劃》提出,到2020年渤海近岸水質優良比例達到73%。
《行動計劃》提出,通過三年綜合治理,大幅度降低陸源污染物入海量,明顯減少入海河流劣V類水體;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完成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構建和完善港口、船舶、養殖活動及垃圾污染防治體系;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管控,持續改善海岸帶生態功能,逐步恢復漁業資源;加強和提升環境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水質)比例達到73%左右,自然岸線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濱海濕地整治修復規模不低于6900公頃,整治修復岸線新增70公里左右。
《行動計劃》確定開展陸源污染治理行動、海域污染治理行動、生態保護修復行動、環境風險防范行動等四大攻堅行動,并明確了量化指標和完成時限。
一是陸源污染治理行動。針對國控入海河流實施河流污染治理,并推動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通過開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嚴格控制工業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實施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實現工業直排海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并完成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推進“散亂污”清理整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城市生活污染防治等工作;通過陸源污染綜合治理,降低陸源污染物入海量。
二是海域污染治理行動。實施海水養殖污染治理,清理非法海水養殖;實施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推進港口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做好船、港、城設施銜接,開展漁港環境綜合整治;全面實施灣長制,構建陸海統籌的責任分工和協調機制。
船舶污染治理
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限期淘汰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嚴禁新建不達標船舶進入運輸市場;規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沖灘拆解。依法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運輸船舶。禁止船舶向水體超標排放含油污水,繼續實施渤海海區船舶排污設備鉛封管理制度。(交通運輸部牽頭,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參與)
港口污染治理
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加強環渤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廠的環衛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與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統籌融合。推動港口、船舶修造廠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設施建設,所在地城市政府加強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并做好船、港、城設施銜接。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廠達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要求。(交通運輸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開展漁港環境綜合整治。開展漁港(含綜合港內漁業港區)摸底排查工作,加強含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漁業垃圾等清理和處置,推進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提高漁港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水平。2019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沿海漁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編制漁港名錄,并向社會公開,推進名錄內漁港的污染防治設備設施建設。2020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漁港環境清理整治,實現名錄內漁港污染防治設備設施全覆蓋。(農業農村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根據方案,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廠達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要求。
三是生態保護修復行動。實施海岸帶生態保護,劃定并嚴守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確保渤海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積中的占比達到37%左右,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和岸線開發管控,強化自然保護地選劃和濱海濕地保護;實施生態恢復修復,加強河口海灣綜合整治修復、岸線岸灘綜合治理修復;實施海洋生物資源養護,逐步恢復渤海漁業資源。
四是環境風險防范行動。實施陸源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開展環渤海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實施海上溢油風險防范,完成海上石油平臺、油氣管線、陸域終端等風險專項檢查,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在海洋生態災害高發海域、重點海水浴場、濱海旅游區等區域,建立海洋赤潮(綠潮)災害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及信息發布體系。
為確保渤海綜合治理各項任務的落實,《行動計劃》從組織領導、監督考核、資金投入、科技支撐、規劃引領與機制創新、監測監控、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等方面做出安排,期冀對《行動計劃》各項工作的實施予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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