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港口的THC收費水平低于國外主流港口
2019-05-22 16:01 來源:海事信息
整體上看,THC的出現是集運業發展的需要。傳統的海上貨運是托運人船邊交付貨物,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所有費用,由托運人承擔,碼頭或裝卸公司向托運人收取;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費用,如積載、捆綁固定、平艙等費用,除另有約定外,通常由承運人承擔,包括在運費中。但隨著集運方式的發展和普及,托運人不再在船邊交付貨物,而是在集裝箱場站交付, 集裝箱貨物隨之在碼頭產生THC、安保費、理貨費,此部分費用再由各家貨主與港口碼頭訂立裝卸、倉儲協議,結算港口碼頭收取的上述費用,顯然不符合集運快捷、便利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隨著專業集裝箱碼頭的建造和運營,碼頭經營人投入巨大,向承運人收取的碼頭作業相關費用也不斷增加,承運人需要向貨主收取這些費用。
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期,歐洲托運人理事會認為承運人收取一攬子的海運運費有亂收費之嫌,要求承運人將這部分費用剝離,公開費用的構成,使之透明化。歐洲和日本國家船東協會委員會因此介入歐洲托運人理事會與班輪公會的談判過程,最終就費用分攤達成意見。承運人就此將THC從基本海運費中脫離出來,在裝港收取“OTHC”,在卸貨港收取“DTHC”。因此,將THC與基本海運費脫離最初是基于貨方的請求。目前,這一做法在全球已被廣泛接受,中國港口的THC收費水平低于國外主流港口。
交通部、國家發改委與國家工商總局于2006年4月1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公布國際班輪運輸碼頭作業費調查結論的公告》明確,“碼頭作業費在性質上屬于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費的組成部分。”這一結論無疑是正確的,其不僅符合THC產生的歷史,也與航運實踐和法理相契合。
海運運費分為基本費率和附加費兩大部分,而THC是附加費。但貨方認定運費之外收取THC是重復收費。其認定的“運費”是基本費率和附加費與各項其他費用(如有)之和,而承運人實際上僅僅是在基本費率之外收取THC,并不存在重復收費的問題。
從理論上說,因為讓貨主直接向港口支付THC基本不可行,目前此筆費用由承運人集中向碼頭支付,所以THC的目的是對應承運人因為集裝箱進入堆場大門開始到裝船時止這段期間內發生的、支付給碼頭公司或裝卸公司的費用。這部分費用,通常是取決于各船公司與碼頭公司或裝卸公司簽訂的商務合同,與貨量、裝卸效率、合同有效期長短等相關。同一船公司在同一港口收取的THC費率每年可能不一樣,各船公司在同一港口收取的THC費率也不一樣。
此外,THC是集運業務過程中逐漸發展形成的國際海運通行做法,其脫離海運基本費率而獨立列明,背景是基于貨方承擔貨物裝船之前的費用這一基本原則,因應貨方的要求,使這項費用的內容和構成公開透明,易于托運人理解和接受, 也利于承運人成本控制。
承運人收取THC源于集運行業的發展,根植于集裝箱快速流轉運輸的商業模式,屬于行業慣例,有合同基礎,支付THC的主體在簽訂貿易合同時即已被確定。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增強,中國貨主應當通過貿易合同維護自身權利,選擇有利于自身的貿易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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