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將頒布或修訂(涉港口水運領域)
2021-11-11 13:09 來源:交通運輸部
“十四五”期間,我國交通運輸領域將有一批法律法規需要頒布或修訂,涉及收費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無人駕駛航空器、鐵路運輸、民用航空、郵政,以及港口建設、海上貿易等百姓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
交通運輸部11日公布《交通運輸“十四五”立法規劃》,明確到2025年,交通運輸重點領域重大立法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一法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頒布實施;一批服務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保障交通運輸安全、回應人民群眾期待、細化落實上位法規定的部門規章印發實施。
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十三五”期末,我國已構建了由跨運輸方式法規系統、鐵路法規系統、公路法規系統、水路法規系統、民航法規系統、郵政法規系統等六個系統構成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框架,形成了包括8部法律、43部行政法規、300部地方性法規、288件部門規章、290件地方政府規章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使交通運輸各領域、各門類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綜合交通運輸法規尚存空白,部分重點立法項目尚未取得實質性突破。
在立法項目表中,
推動取得重要進展的項目:交通運輸法、海商法(修訂)、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港口法(修訂)、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修訂)、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修訂)》立法進程。就港口管理體制、港口工程建設管理、港口生產安全管理、港口運輸保障義務、港口綠色發展及岸線管理、港口資源整合等方面進行修訂完善,促進航運業取得新發展。“十四五”時期要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修訂)》起草工作,形成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
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規立法進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適應船舶檢驗體制改革和商漁船檢驗融合發展形勢,借鑒國際船舶檢驗管理經驗,對船檢體制和監管模式等法律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修訂為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規范內河和海上交通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調解等,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十四五”時期要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修訂)》、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起草工作,形成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
加強研究儲備的項目: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研究適時上升為內河交通安全法)、水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修訂)、船舶登記條例(修訂)、船員條例(修訂)(研究適時上升為船員法)、國際海運條例(修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修訂)等
加強綠色交通發展立法研究儲備。研究修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進一步理順部門職責,規范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管理和應急處理,實現與國際公約的有效對接。探索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節約能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船舶和清潔能源發展相關立法研究。
加強智慧交通創新發展立法研究儲備。開展新技術、新業態的法律法規前瞻性研究,探索研究建立自動駕駛、智能航運等智慧交通前沿技術應用相關法律制度,探索研究在相關立法項目中建立無人化載運工具管理制度。
水路領域具體包括: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修正案)、船舶內河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修正案)、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修訂)、船舶檢驗管理規定、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合并修訂)、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修訂,與應急管理部聯合發布)、船舶安全監督規則(修訂)、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修訂)、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修訂)、海事勞工條件管理規定、海區港口航道測繪管理規定、船員違法記分管理辦法、沿海航海保障綜合服務管理辦法、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修訂)、引航員管理辦法(修訂)、沿海航標管理辦法(修訂)、船舶引航管理規定(修訂)、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水運工程定額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國際國境河流運輸管理規定、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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