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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0-04-10 14:10  來源: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港港口、船舶岸電建設,持續提高岸電使用率,規范岸電建設、驗收、使用管理要求,保障岸電供電質量和供電安全,根據《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19年第45號令)文件精神,結合上海港實際,現將《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海事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加快推進岸電建設
(一)本市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已建碼頭(油氣化工碼頭除外)逐步實施岸電設施改造;集裝箱、客貨滾裝、郵輪、3千噸級以上客運和5萬噸級以上干散貨專業化泊位港口經營人應按照《上海市港口岸電建設方案》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岸電設施改造,力爭提前完成;新建、改建、擴建的碼頭工程(油氣化工碼頭除外)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同步開展岸電設施建設。
(二)碼頭岸電設施的供電能力應當與靠泊船舶的用電需求相適應。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相關強制性標準組織對岸電設施檢測,其中高壓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機構檢測。
(三)相關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區實施方案》要求,制定現有船舶受電設施安裝計劃并組織實施。新建和已建上海港籍船舶受電設施安裝應當符合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投入使用前需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二、持續提高岸電使用率
(四)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3小時,在內河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2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船舶靠泊不足規定時間的,鼓勵使用岸電);船舶受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時,應提前向海事管理部門提交豁免使用岸電申請,經同意后可豁免設備故障期間的岸電使用要求。故障船舶應盡快安排修理恢復受電功能,原則上同一船舶6個月內不得重復申請豁免。
(五)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不得無故拒絕為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接電服務;岸電未覆蓋所有泊位的港口經營人,應為具備受電設施的靠港船舶優先安排岸電泊位進行港口作業;港口岸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時,港口經營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岸電設施修復,并向所在轄區港口管理部門報備情況。
(六)發生惡劣氣候、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無法正常進行港口作業時,船舶和港口可根據政府發布的應急響應指令暫停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政府未發布應急響應指令,但當前情況使用岸電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船舶和港口應及時向海事、港口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暫停使用岸電。
(七)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用電量不計入港口能耗統計范圍。

三、提升岸電服務能力
(八)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將碼頭岸電設施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九)在上海港停靠的船舶,應當在靠泊前向港口經營人或岸電供電企業提供船舶受電設施的配備情況以及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
(十)岸電供電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岸電設施設備使用情況,船舶應在航行日志或能耗數據收集專用記錄簿中記錄岸電使用情況,記錄內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稱、船舶名稱、靠離泊時間、岸電使用起止時間、用電量等。碼頭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發生故障的,還應當記錄故障時間、故障情況及修復時間等。記錄至少保存2年。
(十一)本市定期向社會公開上海港岸電設施信息,建設上海港岸電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作為對上海港岸電設施的數據管理平臺和向社會公開上海港岸電設施信息的渠道,并負責統計和保存供電運營數據(岸電泊位名稱、船舶名稱、靠離泊時間、岸電使用起止時間、用電量等數據)和接電故障情況等信息。各港口經營人或岸電供電企業應當按要求將上述供電運營數據和接電故障情況、港口岸電設施的主要技術參數、停靠船舶的受電設施配備情況及主要技術參數等接入市級平臺。
(十二)船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能耗數據收集管理辦法》要求,記錄岸電使用數據,并向相應海事管理部門報送能耗數據。
(十三)對簽署《上海港綠色公約》,且能實際做到岸電應用盡用的靠港船舶,由海事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市港口岸電建設方案》,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通行。

四、保障供電安全
(十四)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碼頭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五)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船舶應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明確岸電使用過程中各類事故的應急處置流程,并定期進行演練,適時修訂。
(十六)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設置岸電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操作技能、設備使用、作業程序、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培訓。
(十七)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明確劃分岸電使用安全責任。鼓勵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購買岸電安全責任相關保險。

五、加強監督管理
(十八)本市碼頭岸電設施建設和檢測,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向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服務以及水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等情況由市、區兩級港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指導上海市港航事業發展中心具體開展岸電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海事管理部門負責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的監督管理,并可通過文件查閱等方式,核查船舶受電設施滿足《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要求、船舶使用岸電等情況,如發現有不符要求的船舶,按照《辦法》要求及時通報相關部門。船舶檢驗機構結合船舶檢驗督促本市水路運輸企業相關船舶按要求加裝受電設施。
(二十)船舶和港口未按《辦法》要求規范建設、使用岸電設施的,由海事、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要求,責令限期改正;具備岸電受電設施的船舶在建有港口岸電設施的碼頭靠岸停泊期間,未按要求使用岸電的,由海事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要求,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附則
(二十一)岸電供電質量、供電安全、電力供應與使用等應當符合相關電力法規,以及電力、船舶領域的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岸電供電價格應符合《上海市港口岸電建設方案》要求。
(二十二)本細則所稱岸電供電企業是指為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服務的組織或單位,可為港口經營人或者受港口經營人委托的第三方。

有效替代措施是指船舶靠港期間使用電能、LNG等新能源、清潔能源作為動力,或者關閉輔機等其他等效措施。
船舶受電設施是指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
岸電設施是指由岸側電力系統向停靠碼頭的船舶提供電能的設備及裝置的整體,岸電設施可結合LNG、氫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發電形式為船舶提供電力。

(二十三)公務船舶和工程船舶使用岸電參照本細則和《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執行;軍事船舶、漁船和體育船舶不適用本細則和《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
(二十四)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關鍵詞: 上海 港口 船舶 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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