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完善港口污染防治 明確航運污染防治管理職責
2015-12-18 11:35 來源:齊魯網
17日下午,山東省政府新聞發布會邀請省交通廳、省法制辦負責同志解讀《山東省京杭運河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上,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對《辦法》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辦法》從起草到審議通過歷時3年
李春田介紹,近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文件精神和要求,京杭運河山東段航運污染防治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航運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界定不明晰,需要進一步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二是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制度不完善,責任不明確;三是港口防污染制度不完善,監管缺位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航運污染防治僅作了原則規定,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另外,我省各級航運管理部門在長期實踐中積累了一些有效的防治航運污染的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總結推廣。因此,制定一部規范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的政府規章十分必要。
《辦法》從起草到審議通過歷時3年多時間。《辦法》共27條,主要規范了航運污染防治管理體制、船舶污染防治、港口污染防治、航運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加大防治力度 完善港口污染防治制度
據介紹,《辦法》的制度創新和亮點就在于,不僅明確了航運污染防治管理體制,加大了船舶污染防治力度,還完善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
記者了解到,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涉及環保、交通運輸、環境衛生等多個部門職能,需要各部門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為了解決實踐中航運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體不明確,責任不落實的問題,《辦法》第四條明確了管理主體及其責任:一是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京杭運河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港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二是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京杭運河船舶和其他相關航運活動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三是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船舶污染物接受、貯存、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四是規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船舶污染防治是航運污染防治的主要方面,對此,《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對船舶的防污染性能提出了要求,對不能滿足防污染要求的現有船舶要求進行船舶防污染的結構和設備改造,并設置無害化處理裝置(第五條);二是規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制度,要求船舶應當將船舶污染物及時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船舶污染物并進行處理(第七條);三是對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作了禁運規定,對污染危害性貨物運輸作了防污染管理的要求(第八條)。
港口污染防治是整個航運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環,對港口污染防治作出規定是《辦法》的一大創新,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對港口、碼頭設置防污染設施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一條);二是在港口裝卸作業方面,針對固體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和液體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的不同特點,分別作了具體的防污染規定(第十二條);三是規定了從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撈等作業的單位,進行作業時防污染的要求(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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