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郵輪港口海上游航線試點管理辦法8月1日施行
2021-07-15 14:36 來源:中國水運
7月15日從海南省人民政府獲悉,《海南郵輪港口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辦法》旨在規范海南郵輪港口海上游航線試點工作,明確各相關方責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在海南郵輪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及相關管理,應遵守《辦法》。《辦法》所稱海上游航線是指從海南海口、三亞郵輪港出發,在經批準的水域范圍內航行,并返回始發港口,期間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線。
根據《辦法》,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中資方便旗郵輪運輸經營人申請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的,應符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中資(內地資本)出資比例不低于51%;投入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的方便旗郵輪(擁有或者光租)適航、船齡不超過30年,且符合國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要求;擬停靠的碼頭符合港口總體規劃,設施符合客運有關技術標準,按規定履行竣工驗收手續,并取得港口經營許。
《辦法》強調,郵輪運輸企業及郵輪未經批準不得開展海上游航線業務。經批準的運輸經營人不得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海上游航線業務許可。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應當實施郵輪船票制度。運輸經營人應在郵輪開航前2小時停止對外銷售船票,并按照規定格式,及時、準確、完整地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申報旅客和船員信息。
《辦法》要求,各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加強海上游航線試點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定期全覆蓋監管制度,對相關經營主體及郵輪進行檢查,按照相關規定,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安全生產落實情況;建立違法經營行為監督舉報機制,接受社會監督。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及有關人員應配合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郵輪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停止經營,不得準予開航;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核同意,方可開航。
-
暫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