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業和船舶代理業管理
2017-11-27 15:09 來源:交通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業和船舶代理業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外商投資經營國內水路運輸和船舶代理業務管理,保障水路運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要求,在國內現有水路運輸經營者能夠滿足相關運輸需求的情況下,原則上不予批準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包括外商直接投資企業、企業境外上市發行外資股、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以及母公司通過上述三種方式引入外資),同時,嚴禁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以及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
二、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外商投資國內船舶代理企業備案等管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非中方控股情形時,應及時向當地外商投資主管部門通報,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督促企業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外資股比要求進行整改。
三、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結合日常監管和年度核查,加強對國內水路運輸和船舶代理企業的外資成分及引入外資情況的排查。對未經具有相應許可權限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批準,擅自通過上述方式引入外資或者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外商投資企業擅自變更外方投資者、外方投資股比等的國內水路運輸企業,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和承諾;如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要求,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批準手續;如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要求,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撤銷其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四、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與同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請其在審批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的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國內船舶代理企業及其母公司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發行外資股、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時,事先征求同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意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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