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XX寶拉”輪在上海港內航行硫含量超標被查
2018-10-12 11:35 來源:浦東海事
自2018年10月1日起,上海港正式實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浦東海事局結合轄區特點積極部署,組織執法人員在國慶期間對轄區在航船舶進行排放控制監督檢查,并于10月7日首次查獲一起在航船舶未落實排放控制措施案件。
案件詳情
10月7日,浦東海事局執法人員對“XX寶拉”輪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檢查。經檢查發現,該輪本航次從舟山航行至上海,于10月6日1100時靠泊外高橋六期碼頭,從加油單證和輪機日志顯示,主機使用的燃油為硫含量為2.8%m/m的HSFO380燃料油,船員承認進入上海港后未進行換油操作。執法人員對船上主機使用的燃油進行了抽樣,并使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檢測設備檢測,結果顯示該輪的燃油硫含量為3.17%m/m,基本判定該輪在上海港航行過程中未落實排放控制區措施。隨后,浦東海事局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該油樣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輪的燃油硫含量為3.1%m/m。
注意: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船舶使用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燃油,可向上海海事局各分支機構提出免責:(1)船上備有一份符合要求的燃油轉換程序,已按要求開展換油操作,并已采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但在進入上海港之前完成轉用低硫油并非合理可行;(2)船上備有一份詳細記錄船舶預計航行計劃及有關事故信息的日志,證明在駛離上海港之前,發生了非其能控制的預期以外的事故,導致船舶未能在預定時間駛離,并在此期間使用了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燃油;(3)船方已做出一切應盡的努力,但被供油單位誤導,致其在規定期間使用了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燃油;(4)船方已做出一切應盡的努力,但仍未能獲取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燃油;(5)發生了緊急情況,不容許船舶在規定期間內使用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燃油。
船方應當提供相應免責情形的證明材料,對于無法獲取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燃油的,應當提供由當地主管機構出具的證明,經核實后予以免責。免責僅單航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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