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列入2018年立法計劃
2018-03-16 13:55 來源: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交通運輸部起草)列入2018年立法計劃。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上交通安全法》)共12章、53條,立法目的是為加強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的安全,維護國家權益;適用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3年9月2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7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進行過修訂,從“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本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必須辦理進出港簽證。”修改為“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本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
2017年2月14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國務院法制辦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通知》表示,隨著海上交通事業的發展,海上交通安全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需要對現行法進行全面修訂。
但是,業界普遍關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修改,未列入上述2018年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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