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進一步加強港口經營管理工作
2018-08-22 12:07 來源: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昨日發布通知,要求從嚴格實施港口經營許可、加強備案管理、加強拖輪經營管理、規范港口理貨經營、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強港口經營管理信息化等方面,進一步加強港口經營管理工作。
9月1日起,新修訂發布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0號,以下簡稱《規定》)將生效實施。昨日(8月21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積極貫徹落實新規,進一步加強港口經營管理有關工作,并就相關工作事項予以明確。
通知指出,《規定》認真貫徹國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精簡了港口經營許可范圍,完善了港口拖輪經營資質條件,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對規范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和促進港口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準確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和改革要求,加大宣貫力度,強化監管履職,督促港口經營人嚴格執行法規標準,做到依法依規經營。
通知要求嚴格實施港口經營許可。地方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港口經營許可證》)式樣及印制填寫說明,做好《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工作,嚴格按統一的標準格式和要求規范填寫,可根據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設置附頁,載明港口主要港口設施設備、監督檢查記錄及其他管理內容。
地方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認真審核把關經營資質條件,符合條件的,依法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并逐一列明核準的港口經營許可事項,對從事危險貨物裝卸或者儲存的單位還應當依法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推行網上許可,通過政務網站或其他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港口經營許可辦事指南,及時公布許可結果,實現辦理進度和許可結果的實時查詢。加強港口經營資質動態管理,開展經營資質年度核查,確保核查對象全覆蓋。
通知同時要求,加強備案管理。地方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在2018年10月31日前,公布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的備案流程和備案材料清單目錄等,并于備案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公布備案結果。從事上述港口業務的經營者應當按要求辦理備案手續,原已取得相應港口經營許可且需繼續經營的,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辦理備案手續,并注銷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
通知還要求加強拖輪經營管理。已經取得許可的港口拖輪經營人,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達到《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不具備資質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經營資格。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要求,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等重點區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換拖輪要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地方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促進港口拖輪市場公平競爭,督促拖輪經營人嚴格按照《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和公布的拖輪艘數配備標準,提供拖輪服務,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拖輪服務公共信息平臺。拖輪經營人需通過平臺公開拖輪配備情況和實時使用狀態,供服務對象自主選擇,不得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從事港口裝卸的經營人不得限制或妨礙拖輪經營人提供拖輪服務,不得與拖輪經營人簽訂或變相簽訂服務協議,指定拖輪經營人服務。
通知明確,要進一步規范港口理貨經營。地方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放開港口理貨經營市場,促進公開有序競爭,并加強理貨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督促理貨經營人建立質量管理制度,確保經營人理貨信息系統能與港航電子數據交換中心和電子口岸進行數據傳輸,大力推行智能理貨。督促理貨經營人遵守港口安全生產相關規定,避免多家理貨公司同時登船理貨影響裝卸作業和安全生產的行為。理貨人員要加強業務技能、生產安全等教育培訓,具備從事港口理貨的能力。
通知強調,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地方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總體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大現場監管力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資質和現場經營行為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嚴厲打擊無證經營和非法經營行為。建立港口經營人信用檔案,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港口經營人,充分利用聯合懲戒機制,加大懲戒力度,及時將相關處罰信息錄入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系統。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嚴厲打擊強制理貨、指定拖輪服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港口經營市場秩序。與海事、環保等相關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協調,依據職責協同做好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事中事后監管,確保船舶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置。
通知還強調,要加強港口經營管理信息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港口經營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港口經營人和港口設施基礎數據庫,及時發布相關許可和服務信息,并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數據共享。鼓勵建立統一的省級港口經營管理信息系統,并推動部級和省級信息系統的對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統計匯總上年度全省港口經營情況,填寫《港口經營人統計表》(附件2)和《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統計表》(附件3),于每年3月底前報部(水運局)。
根據通知,2005年9月12日交通部印發的《關于明確港口經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05〕416號)和2010年1月13日交通運輸部印發的《關于做好<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10〕46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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