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費標準部分服務引入競爭
2019-03-18 13:06 來源:交通運輸部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國務院關于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清理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增強企業減負獲得感,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布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規〔2019〕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合并收費項目并規范收費行為。
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進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除外)、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此外,《辦法》要求港口理貨、拖輪、圍油欄服務等市場經營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
通知明確,合并收費項目。按照“減項、并項”的原則,將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并名稱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通知強調,要規范收費行為。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等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圍油欄服務單位不得對裝卸非持久性油類的船舶強制提供圍油欄服務。圍油欄服務單位、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
引航服務以外引領海上移動式平臺在我國水域航行的技術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引領服務單位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此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政策執行和市場變化情況適時完善相關政策。原交通部《關于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事宜的通知》(交水發〔2006〕238號)和《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7〕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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