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專項整治內河重點水域港口碼頭“未批先建”行為
2016-05-26 10:50 來源:交通運輸部
為進一步規范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有效遏制內河港口碼頭“未批先建”行為,保障港口工程基礎設施和營運安全,促進內河航運健康發展,5月25日,交通運輸部官網發布通知(交辦水函〔2016〕487號),自6月起至2017年12月,分三階段開展全國“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內河重點水域港口碼頭“未批先建”專項整治工作。
列入此次整治工作范圍的港口碼頭對象包括,在全國“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內河重點水域的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內,占用港口岸線但未取得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或已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但未取得初步設計批復、未通過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已實際開工建設或已建成違規經營的經營性港口碼頭。其他經營性內河港口碼頭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參照該方案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通知》就專項整治工作進行了分工部署,要求在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6-7月),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本次整治工作范圍內的“未批先建”港口碼頭進行摸底核查分類,填寫上報。
《通知》要求,在整改落實階段(2016年8月-2017年4月),對于本次工作范圍內在建的危險貨物港口碼頭,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項目單位立即停止建設;在建的其他港口碼頭(危險貨物港口碼頭除外),如在整改落實階段結束后仍未完成整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項目單位停止建設;已建成違規經營的港口碼頭,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項目單位立即停止違規經營,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措施禁止船舶靠泊作業。
“未批先建”的港口碼頭項目單位應制訂整改工作計劃,落實整改主體責任,抓緊完善各有關前置條件及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經整改,項目符合初步設計審批或竣工驗收條件,危險貨物建設項目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項目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項目單位作出書面檢查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可相應補辦后續初步設計審批或竣工驗收等手續,補辦手續不能降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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