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三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2016-01-07 11:13 來源:交通運輸部
1月6日,按照國家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清理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的工作部署,交通運輸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出臺了《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兩部委通過清理和修訂港口收費相關文件,調整優化了港口收費政策制度,預計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0億元人民幣。
該《辦法》主要明確了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不涉及收費監管內容。
《辦法》精簡了港口收費項目和條款;按照“減項、并項、降費”的原則,港口收費項目大幅壓減,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從原來的45項減壓到18項,將涉及港口收費的兩件規章和9個規范性文件的近200多條規定合并精簡到58條。
《辦法》積極推進了港口價格市場化改革,保留了3項政府定價,將6項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放開了市場競爭性服務收費,將港口作業包干費、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等明確實行市場調節價。
《辦法》還優化了收費管理模式,港口作業費按環節收費調整為按全過程收費,將35個作業或服務環節統一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一并計收,同時,改變了計費方式,將國際客運、旅游船舶的包干費統一由運營企業支付,不再向旅客收取。
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徐成光表示,《辦法》的發布實施,完善了港口價格形成機制,釋放了市場活力。減輕了企業負擔,改善了進出口服務環境。《辦法》還從制度設計上規范了港口收費行為,通過精簡港口收費項目和條款,使港口收費更加清晰明了,既方便企業使用,又有利于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為水運事業發展、提升港口服務質量、促進外貿穩增長創造了有利條件。
近年來,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持續推進港口收費價格改革。據2014年11月,兩部委共同發布了《關于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4]253號),放開港口勞務性和船舶供應服務收費標準,規范勞務性收費計費方式,同時還簡化港口收費項目;2015年7月22日,雙方又共同發布《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5]118號),對船舶使費規范了收費項目、改進了計費辦法,完善了管理方式,同時還降低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對外貿進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分別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貨物收費標準降低到每噸0.25元;此次兩部委又共同發布《辦法》,這一系列港口價格改革政策措施的出臺,建立了一套市場化、規范化的港口收費體系,標志著我國港口收費市場化管理體系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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