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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碳”目標背景下的 “綠色港口”構建對策

2021-08-18 14:13  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75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 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對于交通航運港口管理而言,“雙碳”目標最直接體現在“綠色港口”的構建上。


早在2019年,交通運輸部就發布《關于建設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導意見》,其中強調:“到2025年,世界一流港口建設取得重要進展,主要港口綠色、智慧、安全發展實現重大突破,地區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專業化、規模化水平明顯提升。”

近年來,“綠色港口”評價體系逐步貼近“雙碳”目標實現要求,中央與地方就此問題形成了具體的規范性文件。例如:交通運輸部相繼于2020年1月19日發布《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方案》、5月7日發布《綠色港口等級評價指南》、12月9日發布《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修訂決定(新版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交通委印發《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方案》等規定。隨著上述規范性文件的出臺,“綠色港口”構建的體系化、科學化、法治化趨勢不斷凸顯。

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中國“綠色港口”建設明顯滯后。“綠色港口”的內涵是在環境影響與經濟利益之間獲得良好平衡的可持續發展港口,其建設是一個長期過程,雖然無法在短期內徹底完成,但可以借鑒他國經驗,找到阻礙“綠色港口”建設目標實現的障礙,通過制度完善和法規構建,集中施策應對。

橫向比較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

在“綠色港口”建設方面,美歐等西方發達國家已取得很大進展。例如,美國洛杉磯—長灘兩港聯合實施的“圣佩羅灣潔凈空氣行動計劃”(San Pedro Bay Clean Air Action Plan)、紐約—新澤西兩港聯合實施的“潔凈空氣措施和港口空氣管理計劃”(Clean Air Initiatives and Harbor Air Management Plan);荷蘭鹿特丹港實施的“里吉蒙地區空氣質量行動項目”(Rijnmond Regional Air Quality Action Program)以及澳大利亞悉尼港實施的“綠色港口指南”(Green Port Guidelines)等,這些行動的實施都較大地改進了港口環境質量,提升了港口綠色度,使得西方國家在“綠色港口”建設上走在了世界前列。

中國能源較為匱乏、環境雖經整治但遠未達標,“綠色港口”作為一種能耗少、污染小的新型港口是港口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學習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對于中國構建“綠色港口”具有重要意義。中國港口管理部門可以就這些相關項目及指南的成熟做法和具有效率的技術細節進行分析和研判,補足 “綠色港口”構建初期的短板,適當的“拿來主義”或將有效縮短中國構建“綠色港口”的探索期。在借鑒他國先進經驗的過程中,也要十分重視中國港口建設發展的歷史沿革、國別特征以及目前“雙碳”目標實現窗口期的實際需求。外向型經驗總結與中國發展特色相結合,是構建“綠色港口”的有效路徑。

加強宣傳培訓,培育主體責任意識

“綠色港口”的構建主體,除了機關單位和相關行業組織外,航運企業也是核心。目前來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對于“綠色港口”認識不到位、不全面,甚至認為“綠色港口”就是綠化港口;有些港口開展植樹種草等綠化工作就宣稱自己是“綠色港口”。其中,不少企業對“綠色港口”構建協同配合工作的資金投入與企業社會責任壓力有著較大顧慮,甚至擔心有“吃力不討好”之嫌。

針對此種現象,應當積極開展由政府監管部門組織或者第三方機構舉辦的涉及具體業務、環境保護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專項培訓,幫助企業樹立環保、節能、防污、生態平衡等意識,并真正落實到企業的經營實踐中去。政府監管部門和第三方機構也應當積極主動地把培訓智庫建設納入到監督管理的立體化體系中,多措并舉地幫助企業解決“綠色港口”構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員工意識的提高關系到一切措施和法規的有效實施,為此,要針對各業務領域、文化層次的員工群體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尤其是郵輪、港口安全、危險化學品、安全防火、港口環境質量管理等培訓;幫助明確綠色發展理念引領的“綠色港口”發展思路和生態環保文化,并加大法規宣傳,促使企業法人及相關負責人落實主體責任,從而引導港口企業對現有的管理模式加以創新,以構建“綠色港口”為契機實現企業法治化管理。

此外,政府機構和行業監管部門也應當加強與其他部門之間的聯動,搭建鏈接財政、發展改革、科學環保、工信等部門的系統發展平臺,形成合力推進“綠色港口”構建的合理性、體系化。

精準把握規則,合理編制落實方案

中國要立足于港口建設的現狀,結合交通行業、港口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綠色發展規劃,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到規范化標準的修訂工作中,進一步提高“綠色港口”規范標準水平,推動 “綠色港口”構建的穩步發展。

同時,對于目前的港口規范化體系應有全面完整的認識與理解。目前,“綠色港口”工作的引導和評價規則已形成一定的體系:交通運輸部發布《綠色港口等級評價指南》(JTS/T105-4-2020)、《集裝箱碼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制》(GB31823)、《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JT-T451)、《港口和岸電使用管理辦法》《關于建設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方案》等;地方法規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方案》等。

“綠色港口”構建主體應當對相關法規的核心內容熟悉掌握。例如《綠色港口等級評價指南》(JTS/T105-4-2020)中明確規定:“碼頭進行‘綠色港口’等級評價前2年內沒有發生過一般及以上的突發性環境事件或一般及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且沒有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問題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生產碼頭。”該條款明確提出了參與港口考評的基礎標準,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在企業運營、監管工作考核的過程中將責任事故發生頻次、環境污染破壞案件發生與否作為運營與考核的基本標準,設定最低運用與管理責任線,并視之為“高壓紅線”,在日常運營與監管工作過程中特別留意,嚴禁踩線。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新修訂版本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原法規基礎上新增修改內容,涉及到“綠色港口”構建的有第19條、第21條和 第22條,分別涉及港口經營人的船舶污染物接受配置責任、優先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設備防止污染義務、港口經營人和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安全生產港口治理責任、港口經營人臺風陣風防范措施設立義務、港口經營人竣工驗收確定的泊位性質、功能與碼頭要求相符合并且持續滿足相關條件的義務。

針對上述具體規定條款,政府相關機構應當制定“綠色港口”職能配備、義務人履職標準;港口經營人與相關責任人在運營過程中應制定“綠色港口”發展計劃修訂規范,貼近企業運營的實際操作應用性制定綠色發展規劃、修訂內控規范標準。

在“綠色港口”構建過程中,政府部門也應當為企業提供建言獻策的途徑,例如通過立法決策意見征集等方式,鼓勵、激發企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實現在“綠色港口”構建中的主體作用、積極參與“綠色港口”節能減排技術標準規范化建設工作中,適當配合一定的財稅政策激勵。機關單位在對“綠色港口”的考評機制中應當考慮多元因素,例如運營、貿易、行業政策變更等,動態化地評估“綠色港口”構建的評價體系,符合科學發展規律,適應“雙碳”目標的實現階段。

結語

綜上所述,綠色低碳將是今后中國港口建設的主要標準與發展趨勢。政府監管部門應當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結合中國“綠色港口”的構建發展現狀與創新體制機制,把握港口發展規律并加快修訂規范化標準,在落實宣傳的同時強化政策激勵,培育科學完善的“綠色港口”體系,科學落實運營企業的主體監管責任。

同時,港口航運企業也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使企業運營適應“綠色港口”的構建需求,通過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獲得一定的支持政策,從而推動企業經營績效提升,實現企業經濟利益與社會影響力的“雙贏”局面。

值得一提的是,構建“綠色港口”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這就需要我們牢牢把握機遇,銳意創新,努力加快中國“綠色港口”的構建進程。(管曉薇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博士后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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