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的中國港口收費改革解讀
2016-05-05 11:21 來源:中國港口
日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聯合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計費辦法》(簡稱《計費辦法》),以“減項、并項、降費”為原則,清理和修訂了港口收費相關文件,調整和優化了港口收費政策制度,并對港口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等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規范。《計費辦法》自2016 年3月1 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 年,與此同時正式廢止已實施10 年以上的《港口收費規則》,此舉標志著我國港口收費改革取得重大突破。《計費辦法》精簡了港口收費項目和條款,大幅壓減了港口收費項目,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從原來的45 項減壓到18 項,將涉及港口收費的2 件規章和9 個規范性文件的近200 多條規定合并精簡到58 條;積極推進了港口價格市場化改革,保留了3 項政府定價,將6 項政府定價放開了市場競爭性服務收費,將港口作業包干費、推存報關費、庫場使用費等明確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港口收費項目和標準
《計費辦法》規定,對于港口經營性服務價格,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執行標準:內貿集裝箱裝卸包干費按照《國內水路集裝箱港口收費辦法》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等實行市場調節價,中外合資建設碼頭的裝卸費等勞務性收費標準由企業自行定價。
1. 內資碼頭收費標準(貨運)
對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外貿進出口貨物的收費以及沿海、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碼頭對航行國內航線船舶、內貿進出口貨物的收費由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運輸部管理;其余碼頭內貿收費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對貨物的收費,主要有貨物勞務性收費和堆存保管費。貨物勞務性收費由港口碼頭企業向貨主收取裝卸(包干)費,改革前外貿散雜貨裝卸費、外貿集裝箱裝卸包干費實行政府定價,內貿集裝箱(指國際標準集裝箱,下同)裝卸包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改革后實行市場調節價。
對船舶的收費,由相關單位向船公司收取,包括引航費、拖船費、停泊費等,這部分收費改革前基本實行政府定價,改革后實行政府指導價。
雜項作業收費,由港口碼頭企業根據提供的服務內容向船公司或者貨主收取,包括特殊平艙費、傾倒垃圾費、污水處理費、碼頭供水勞務費等,改革前實行政府定價,改革后實行市場調節價。
2. 中外合資建設碼頭收費
主要是集裝箱碼頭,相關勞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一般比照內資碼頭訂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從北向南呈現由低到高的態勢,最高的比國家規定標準高出80% 左右。而該類碼頭向船舶收取的費用同內資碼頭一樣實行同樣標準的政府定價。
3. 客運碼頭收費
包括向船公司收取的引航費、拖輪費、停泊費、碼頭服務費等以及向旅客收取的行李裝卸費等均實行政府定價。在實際執行中,向船公司收取的碼頭服務費和向旅客收取行李裝卸費等均由船公司統一支付給港口企業,并在船票中回收相關支出。
二、港口收費改革的主要內容
1. 關于競爭性收費改革
(1)放開港口勞務性和船舶供應服務收費標準
集裝箱、外貿散雜貨裝卸作業,國際客運碼頭作業等勞務性收費,以及船舶垃圾處理、供水等服務收費,由現行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統一改為市場調節價,由港口經營人、船舶供應服務企業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生產經營成本自主制定收費標準,堆存保管費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集裝箱、外貿散雜貨裝卸作業包干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考慮:一是內貿散雜貨2005 年開始實行市場調節價,至今沒有不良影響,且促進了港航業的健康發展;二是根據《國內水路集裝箱港口收費辦法》規定,內貿集裝箱的裝卸包干費可在規定費率的20% 的幅度內自行確定,港口在實際收費中沒有用足20% 的幅度,事實上該收費已是市場調節價;三是1985 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中外合資建設港口碼頭優惠待遇的暫行規定》允許中外合資建設碼頭自主定價,我國約70% 的集裝箱碼頭都是中外合資建設,一直實行市場調節價,價格運行平穩,且長江港口的外貿集裝箱收費按政府定價的90% 收取;四是外貿散雜貨價格由裝卸船費和岸上部分作業包干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岸上部分作業包干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裝卸船費實行政府定價,在實際操作中,裝卸船費往往與岸上部分作業包干費一起打包到裝卸包干費中收取。
此外,我國傾倒垃圾、供水、污水處理等船舶供應服務收費一直以來實行中央政府定價,隨著船舶供應服務經營市場的放開,各地經營主體已由一家增加到多家,價格實際已經市場化,且無論是船方還是港方,船供收費比例很小,船供收費由政府定價改為市場調節價,對整個港口價格總體水平影響不大。
(2)規范勞務性收費計費方式
對內外貿集裝箱、散雜貨裝卸作業費(不含堆存保管費)、國際客運碼頭作業費等各類勞務性收費,由現行按作業環節單獨設項收費改為包干收費,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國際客運碼頭作業包干費統一由國際客運和旅游客運運營企業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港口經營人在向多數用戶普遍提供的服務作業基礎上,按照部分用戶需求,增減作業環節或者服務內容時,可以根據實際作業環節、服務內容差異分別制定不同的港口作業包干費收費標準,按規定公示后執行。
內外貿集裝箱、散雜貨裝卸作業費,同一批貨物或集裝箱港口作業包干費由兩個及以上付費人共同支付時,港口經營人可按照向不同付費人提供的服務作業,對港口作業包干費進行分攤,并分別向相應付費人收費。
同一批貨物或集裝箱港口作業包干費對應服務作業由港口經營人與其他作業方共同完成時,港口經營人及相關作業方應綜合考慮所有服務作業內容,聯合向付費人一次報價、收費,包干費收入可由港口經營人與相關作業方按各自服務作業內容協商分配。
對國際客運實施市場調節價,國際客運、旅游船舶在港口發生的旅客港站使用、行包裝卸搬運服務等勞務性作業實行包干計費,向船方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不再向旅客收取。包干范圍為船舶停泊、系解纜、上下旅客、行李裝卸等全部作業項目,但引航、拖輪、供水水費除外。小件行李搬運、寄存,接送旅客的汽車停放碼頭(或客運站)以及客運站會議室出租等收費均按當地物價部門批準規定的標準執行。
(3)簡化港口收費項目
將原規定按作業過程分別收取的外貿散雜貨裝卸費,內外貿集裝箱裝卸包干費,集裝箱鐵路線使用費,集裝箱貨車取送費,集裝箱汽車裝卸、搬移、翻裝費,集裝箱火車、駁船裝卸費,集裝箱拆、裝箱包干費,起重船、起重機、吸揚機使用費,起貨機工力費,拆包和倒包費,灌包和縫包費,分票費,挑樣費,一般掃艙和拆隔艙板費,裝卸用防雨設備、防雨罩使用費,裝卸及其他作業工時費、岸機使用費,國際客運、旅游客運碼頭服務費、港站使用服務費、行李代理費、行李裝卸費和迎送旅客碼頭票費等28 項收費項目取消,統一歸并到港口作業包干費內,簡化了具體收費項目。
(4)加強港口收費行為監管
港口經營人、船舶供應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自主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至少于執行前1 個月對外公布,并采取書面、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通知用戶,確保用戶周知。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堅持用戶自愿原則,不得采取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合法權益。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范經營和價格行為,努力降低經營成本,為用戶提供更優質、更低廉、更透明的服務。中國港口協會要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指導下,制定港口行業服務標準和價格自律規范,引導企業合法經營、有序競爭,維護行業正常價格秩序。各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港口經營人、船舶供應服務企業的指導、監督,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企業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5)完善港口收費規則
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內容統一我國港口內貿、外貿收費規定,研究制定《港口收費辦法》,另行公布。本通知自2015 年1 月1 日起執行。《交通部關于修訂公布國際客運、旅游船舶和旅客碼頭收費試行辦法的通知》《交通部、國家計委關于發布< 國內水路集裝箱港口收費辦法> 的通知》同時廢止,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有關規定,以本通知為準。
2. 關于有關船舶使費等改革
(1)由政府定價改革為上限管理
對港口船舶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也就是說引航費、拖輪費、停泊費以調整后的收費標準為上限,圍油欄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艙費以現行收費標準為上限,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可在不超過上限收費標準范圍內,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這是對我國港口船舶使費管理方式的改革。
(2)調整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引航費收費結
構和標準將引航收費的最低計費噸由500 凈噸調整到2 000 凈噸。隨著運輸船舶大型化,靠泊我國港口的500 凈噸以下的船舶比例降低,現行港口收費規則確定的最低計費噸500 凈噸已與船舶大型化發展情況不相適應,需要適當提高引航的最低計費噸。同時,考慮到人工費和交通費等成本上漲,500 凈噸以下船舶的引航收入低于平均成本支出,加劇了小型引航機構收不抵支的情況。經測算,引航船舶最低計費噸由500 凈噸提高到2 000 凈噸。
(3)拖輪費節假日、夜班附加費收費標準降低10%
綜合港口、航運企業各方對拖輪收費標準的意見,從調整拖輪收費結構角度,將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夜班附加費加收比例分別降低5 個百分點,即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夜班附加費按基本費率的45% 計收,節假日的夜班附加費按基本費率的90% 計收。考慮到我國港口分布廣、水文等自然條件差異較大,無法制定全國統一的拖輪配備標準,現有數據也難以測算出按照被拖船船舶大小計費的統一費率,因此拖輪費計費方法仍按現行的拖輪功率小時計。
(4)其他船舶使費調整
為了減少收費項目和收費檔次,方便港口收費活動,本次政策調整取消內外貿船舶開關艙費和系解纜費,基于數據測算,適當提高停泊費收費標準,在停泊費中統籌考慮,適當彌補被取消的開關艙費和系解纜費。另外還有靠墊費、圍油欄費、特殊平倉費和駁船取送費共4 項非普遍性港口船舶收費,根據目前港口實際,取消靠墊費,保留其余3項收費項目,費率標準不變。
(5)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降低50%
本次政策降低了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從為主要收費對象外貿企業減負的角度看,這一調整的支持力度最大。港口設施保安費雖然征收時間比其他港口收費要短,對外貿吞吐量規模較小的港口來說收費總額也不大,但由于用途明確,這項收費對港口設施保安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國內外反恐形勢依然嚴峻的情況下,為了保障我國經濟社會的穩定運行,為繼續履行好國際義務,做好港口設施安保工作,本次調整降低了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但仍然保留了此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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